苏园管〔2016〕33号
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补助对象为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本意见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91号)、《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等相关文件中的研发类补助条款重复的,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第四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每年下半年发布研发费用补助申报通知,授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审核。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申请奖励性后补助,对于往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予追溯。申请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应至少有最近两个连续年度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记录。
第五条 申请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查账征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第六条 各企业在研发费用补助申请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补助的,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并录入园区科技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列入园区财政年度预算,由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本意见由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